(2009)莲行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陈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109-2号原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高子钰,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华、夏正冬,该办公室干部。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常大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广民。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诉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陈广民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因原、被告与第三人协商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