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002执3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王兴与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兴;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2执30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兴与被执行人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威临劳人仲案字(2019)第163-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元。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其开户信息;3、2019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4、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更新的财产信息;5、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松芝已去世,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变更且已歇业。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执行告知函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对悬赏执行意见未予明确表示。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临劳人仲案字(2019)第16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为良审 判 员 邓 立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