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华东汽摩交易中心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牟卫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阳,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百果村。法定代表人:张青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黄岩开弘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灵敏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杨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