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香莲与林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钗,温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香莲。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金钗与被上诉人温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林金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金钗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微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