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毛海波与毛海波、汪贤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毛海波;汪贤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37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东沙镇泥峙人民东路**。负责人叶志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磊,该社信贷员。被告毛海波。被告汪贤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诉被告毛海波、汪贤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0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北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