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一峰与李建、赵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峰,李建,赵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1号原告:许一峰,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南路环宇大厦303室。委托代理人:金启银,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楼里216号。被告:赵昌,大溪镇金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峰与被告李建、赵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一峰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