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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一峰与李建、赵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峰,李建,赵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1号原告:许一峰,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南路环宇大厦303室。委托代理人:金启银,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楼里216号。被告:赵昌,大溪镇金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峰与被告李建、赵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一峰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