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金凤、金宝兴与金宝兴、沈建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凤,金宝兴,沈建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89号原告:徐金凤。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沈娄村港西1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509174941。委托代理人:郦天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湖东三村31幢5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210190033。被告:金宝兴。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赵家舍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402082218。被告:沈建勤。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赵家舍26号。公民身份号码:××0219661020224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凤与被告金宝兴、沈建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金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凤撤回对金宝兴、沈建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金凤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