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胡文方、胡全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胡文方,胡全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塘坞乡。负责人:诸葛红,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主任。被告:胡文方,(身份证号码:3308241974112470x),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塘坞乡矿山村20号。被告:胡全卫,××082419560825701x),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塘坞乡矿山村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被告胡文方、胡全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发出了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柏洪审 判 长    汪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