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82民初9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9051何斌与陆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斌;陆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82民初9051号原告:何斌。被告:陆远涛。原告何斌与被告陆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远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陆远涛立即归还借款11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当天归还。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被告陆远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陆远涛向何斌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借何斌11000元整,今天必须还清。陆远涛,2016年7月16日,安利一村5栋302室”。该款未归还,何斌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陆远涛向原告何斌借款110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何斌要求陆远涛归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远涛应归还原告何斌借款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被告陆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陆远涛负担,限被告陆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刘八斤人民陪审员 刘仁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茅冬梅附: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46×××84。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