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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玉妹与陈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妹,陈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36号原告:蔡玉妹(又名蔡玉梅),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七份岸村横石东路1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英,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宗明,城东街道虎头山村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妹与被告陈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玉妹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案诉争已不存在,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玉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12.50元,由原告蔡玉妹负担。审判员  陈秀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丽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