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249号 原告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中心18层21804室。 负责人黄旭。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3栋。 法定代表人刘海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矢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对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