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91号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筱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桂萍,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2元,减半收取538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9401元,由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