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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5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李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兴

案由

侵犯财产;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50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兴,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50803131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溪市明山区春明街10号,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育金街12号8-1-2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兴于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利用被害人李喆委托其照看车辆之际,采取使用将李喆放置于车内的家中备用钥匙进入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141栋李喆家中,窃得I Do钻戒一枚。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 0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兴被抓获归案,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孙家强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岳 靓 书 记 员 肖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