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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佰春与张飞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佰春;张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2号原告:张佰春,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飞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佰春诉被告张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甬慈商初字第6-1号裁定书一份,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2010年1月15日,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