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5号原告:严××。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0年1月15日以被告陆××下落不明,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