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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6号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