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6号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