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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施少华与竺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竺伟忠,施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竺伟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少华。上诉人竺伟忠为与被上诉人施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竺伟忠在收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竺伟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