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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伦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伦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7号原告:陈伟,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1组团2幢207室。被告:陈伦款,县南湖乡湖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伦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顺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