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821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胡文儒、承德县第十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文儒;承德县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821执恢154号 承德县头沟镇头沟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胡文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县第十一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胡文儒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承德县头沟镇头沟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文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经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胡文儒收益类保险25007.25元(含执行费290.00元),申请人承德县头沟镇头沟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自愿放弃203.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兑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