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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某某、徐某等与季某某、王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徐某,季某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31号原告:庄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王某。原告庄某某、徐某与被告季某某、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庄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某、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2月5日,被告季某某以购车为由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300000元,由两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被告季某某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两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代被告季某某归还了银行借款本息160598.46元。现原告庄某某、徐某要求判令被告季某某、王某共同归还担保代偿款本金160598.46元,并支付自起诉讼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季某某、王某未作答辩。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二份、借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季某某以购车为由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300000元,由两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银行已向被告季某某发放款项的事实。二、还款凭证及银行证明各一份。证明两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代被告季某某归还了银行借款本息160598.46元的事实。三、结婚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季某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已将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两被告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两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季某某、王某系夫妻,于199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两原告是被告季某某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在被告季某某未履行归还银行借款本息义务的前提下,履行了自已的担保义务,代被告季某某归还了银行的借款本息,尔后,两原告有权向被告季某某追偿。被告季某某在向银行借款时与被告王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季某某与银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季某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某某、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庄某某、徐某担保代偿款本息160598.46元,并赔偿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由被告季某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