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XX、周玉观等与周坚强、梁雪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玉观,朱玲珍,周坚强,梁雪英,周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64号原告:XX。原告:周玉观。原告:朱玲珍。被告:周坚强。被告:梁雪英。被告:周良。法定代理人:周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周玉观、朱玲珍诉被告周坚强、梁雪英、周良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周玉观、朱玲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