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鲍洁与张毅、石慧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洁,张毅,石慧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鲍洁。被告:张毅。被告:石慧红。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洁诉被告张毅、石慧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洁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鲍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鲍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鲍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