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毕秀娟与兰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娟,兰慧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毕秀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慧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秀娟与被告兰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毕秀娟负担。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