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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毕秀娟与兰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娟,兰慧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毕秀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慧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秀娟与被告兰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毕秀娟负担。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