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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海平与黄庆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111号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