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孙某。被告吕某某。原告吴某某为与被告孙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一画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08年11月28日被告孙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于2000年7月6日结婚,于2009年9月10日离婚,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还款。但到期后,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婚姻登记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以证明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孙某、吕某某未作答辩。经庭审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借条上有被告孙某的亲笔签名,且与原告陈述一致,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孙某取得借款后,应依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其逾期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孙某与被告吕某某在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吕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一画陪审员 程云荣陪审员 王柏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