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0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唐建利、唐建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唐建利;唐建顺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4民特26号 申请人:唐建利,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唐建顺,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代理人:唐庆华(系被申请人唐建顺的父亲),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唐建利申请认定唐建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唐建利称,唐建顺自小因病导致智力障碍,智力处于2岁水平。2016年1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唐建顺发放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显示唐建顺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唐庆华。唐建顺父亲为唐庆华,母亲为江金兰(已故),唐庆华与江金兰育有二子,即唐建利与唐建顺,现全家一致同意由唐庆华担任唐建顺的监护人。现因办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产权证需要唐建顺签字,但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贵院认定唐建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唐庆华为监护人。 代理人唐庆华称,唐建顺是我儿子,从小痴呆,智力处于2岁水平,不会讲话,情绪波动大,无自理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现因办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产权证需要唐建顺签字,但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特向贵院申请认定唐建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同意做唐建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唐建顺未婚,无子女,其父亲系唐庆华,母亲系江金兰(已故)。唐庆华与江金兰育有两子,即唐建利与唐建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于2001年、2016年向唐建顺发放了残疾人证,其中2016年的残疾人证上显示唐建顺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唐庆华。唐建顺的邻居唐秀英、林瑞连均到庭陈述唐建顺从小痴呆。经本院委托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唐建顺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月3日出具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2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唐建顺的父亲、弟弟以及两位邻居均陈述唐建顺从小痴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亦给唐建顺发放了残疾人证;另外,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唐建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唐建顺依法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唐建利要求指定唐庆华为监护人,唐庆华本人亦无异议,唐建顺无民事行为能力,日常生活需人监护,唐建顺无配偶,唐庆华作为唐建顺的父亲,其作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指定唐庆华为唐建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唐建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唐庆华为唐建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兴宝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肖飞 书记员邵发英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局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