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百佳绣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百佳绣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河西8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被告:诸暨市百佳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李三村。法定代表人:殷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百佳绣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已收到相关款项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金汇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