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421民初3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付四衡、付宜祥与徐湘、曾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四衡;付宜祥;徐湘;曾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1民初3206号之一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对原告付四衡、付宜祥与被告徐湘、曾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320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0421民初3206号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利息支付起算时间“2019年5月16日”补正为“2016年5月16日”。审判员 曾建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刘蓉蓉书记员罗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