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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1民初3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付四衡、付宜祥与徐湘、曾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四衡;付宜祥;徐湘;曾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1民初3206号之一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对原告付四衡、付宜祥与被告徐湘、曾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320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0421民初3206号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利息支付起算时间“2019年5月16日”补正为“2016年5月16日”。审判员  曾建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刘蓉蓉书记员罗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