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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刘晓梅与许毓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梅;许毓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民初7421号原告:刘晓梅,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洋,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毓龙,男,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毓珀,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颖,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梅与被告许毓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晓梅负担。审 判 长  黎 霞人民陪审员  姚小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