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3号原告: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后村。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大桥工业区××大厦。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