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焕芳与黄桂锋、陕西顺帆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焕芳,黄桂锋,陕西顺帆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程焕芳。被告:黄桂锋。被告:陕西顺帆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西街138号长征左邻右舍1栋1层4室。法定代表人:樊洪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焕芳与被告黄桂锋、陕西顺帆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焕芳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焕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焕芳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退给原告程焕芳。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