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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洪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洪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9号原告:XX,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812183110,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64号。被告:洪滨,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5705100026,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眠牛山路50号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洪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人民币1649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海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