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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爱玉与郑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玉,郑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932号原告吕爱玉,女,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中市街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素娟,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西头巷11号。被告郑素云,港镇坎门浦西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爱玉与被告郑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吕爱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爱玉负担。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