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义平与李院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平,李院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许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院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平与被告李院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义平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义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义平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