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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义平与李院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平,李院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许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院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平与被告李院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义平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义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义平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