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东南包装有限公司与陈仁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东南包装有限公司,陈仁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17号原告:温岭市东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潘奎宏,该公司经理。被告:陈仁军,石塘镇新村村影院边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东南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东南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岭市东南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