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秀与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69号原告陈秀。委托代理人徐小雷(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与被告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陈秀负担。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