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大×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炜审 判 员 张 尧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雒文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