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陈××、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杨×,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306号原告:李××。被告:陈××。被告: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杨×、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齐志强审 判 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