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财。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郭力为。被告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朝君。原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长财、委托代理人郭力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08年起与原告公司合作加工塑料零件业务,今年上半年以来被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多次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对原告的供货及产品的开发,在被告多次要求下,原告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与被告签了借款协议委托银行借款给被告70万元,并把带有政治任务的广汽亚运会上要用的轿车上的组合开关零件新产品给被告开发,然而在借款二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因为时间关系,要更换亚运会用车产品的合作单位已来不及。期间,原告也派人到被告处督促生产,但被告因欠税而被税务局停止买税票资格,又因欠电费被电力局停止供电。被告还经常有债主上门吵闹要债,最后被告连自己发电生产的权利也被电力局禁止,为使原告订购的模具及产品能按期出样品,被告又陆续从原告处借款。被告最终开出的模具有多处不合格。之后,被告的老板失踪,公司关闭。2009年12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拿取急需修理而投入使用的模具,但被被告单位人员扣住不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所签借款协议和产品开发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3倍同期利率,利息从2009.7.14-2010.1.14共计567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3倍同期利率至还款之日为止)。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广汽亚运会用车上组合开关的模具四套共16付。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原告诉讼的两个请求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于2010年1月6日撤回第一项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协议书四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开模协议,证明被告按协议约定所开的模具其所有权属原告方。2、借条十份,证明为了使协议能及时履行,原告陆续向被告借款或支付模具定金174170元。3、三份会议纪要,证明被告屡屡违约,未按照约定日期完成模具,给原告造成损失,完成的模具质量也存在问题,需要再次整改。4、修模的报价单,证明被告开出的模具质量存在问题,对模具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将近10万余元。5、对应模具已产出的产品的照片,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模具已实际开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均予确认。根据上述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4月23日、5月7日、5月26日、7月13日,原告(需方)、被告(供方)先后签订四份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生产汽车方向盘零件的4套模具共16付,同时约定被告以4套模具生产汽车方向盘零件,向原告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16付模具的模具费共计236000元。四份协议均约定:需方先付供方模具费30%,增值税发票收到后十天内付款,零件合格后再付20%的模具费,余下的50%模具费摊入产品中;模具的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不得擅自终止供货,如果供方单方面提出停止供货,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需方,并从停止供货日起计算三日内无条件将模具归还需方。四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开出协议约定的16付模具,对应的产品图号及名称为HQN785-1按钮、HQN785-2外壳、HQN778.1-1灯光转动头、HQN778.1.1-3灯光动触座、HQN778.2.1-2刮水定位套、HQN778-1本体、788-1本体、788-2底盖、788-3柱塞套、789.1本体部件、HQN784.1-4模式按钮、HQN784.2-4复位按钮、HQN784.1-6频道调节按钮、HQN784.1-5声音调节按钮、HQN784.1-7电话接听按钮、HQN784.1-8电话挂断按钮、HQN784.2-5巡航调速按钮、HQN784.2-6巡航开关按钮、HQN784.1-1左壳体、HQN784.2-1右壳体。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模具费114000元,因被告开出的模具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对模具的修理几次经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议履行期间,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还多次零星的借款给被告用于履行协议。之后,被告的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原告在庭审中表明对零星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可作为支付给被告的模具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协议约定的16付模具已开出。按照合同约定,模具的所有权归需方(即原告)所有,合同对模具所有权的归属未设任何附加条件。因被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归还16付模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模具四套共16付(对应的具体名称为HQN785-1按钮、HQN785-2外壳、HQN778.1-1灯光转动头、HQN778.1.1-3灯光动触座、HQN778.2.1-2刮水定位套、HQN778-1本体、788-1本体、788-2底盖、788-3柱塞套、789.1本体部件、HQN784.1-4模式按钮、HQN784.2-4复位按钮、HQN784.1-6频道调节按钮、HQN784.1-5声音调节按钮、HQN784.1-7电话接听按钮、HQN784.1-8电话挂断按钮、HQN784.2-5巡航调速按钮、HQN784.2-6巡航开关按钮、HQN784.1-1左壳体、HQN784.2-1右壳体)。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被告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