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46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负责人: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