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央权与李陈明、汪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央权,李陈明,汪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40号原告:李央权,(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505117891),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新洞山村48号。被告:李陈明,(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808227312),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洞山新村7幢28号。被告:汪碧波,(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8011267346),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庄溪家园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央权与被告李陈明、汪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