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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熊培通、陈武芬与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家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培通。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武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荣中、XX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寿赵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小伟。上诉人熊培通、陈武芬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事发桥梁是否存在维护、管理瑕疵而致人损害之事实不清,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75元,退回上诉人熊培通、陈武芬。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