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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何××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4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潘××。委托代理人:赖××。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何××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