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誉与王荣、青岛金桥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誉,王荣,青岛金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誉。被告王荣。被告青岛��桥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誉诉被告王荣、青岛金桥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速递费120元,合计582.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