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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64号原告: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俞飞军人民陪审员  邵成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