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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白仙荣与岱山县北冰洋冷饮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仙荣,岱山县北冰洋冷饮食品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24号原告白仙荣,定海区桔园北区20幢204室。被告岱山县北冰洋冷饮食品厂,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仙荣诉被告岱山县北冰洋冷饮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仙荣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