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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梧桐街道振龙精密铸件厂与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街道振龙精密铸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梧桐街道振龙精密铸件厂。法定代表人:缪建方。上诉人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之间的业务为铸钢件买卖,没有交易模具,不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提货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要求,为上诉人加工铸造各种型号的三角螺帽、蝴蝶片等专用机械零配件,并将产品交付给上诉人,双方的业务关系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由于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桐乡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