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小明与曹文军、曹贡平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明,曹文军,曹贡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32号原告:胡小明,镇兴旺村北车坑自然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209134115。委托代理人:项加升,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先有,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文军,垓镇吴村村董舍自然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302114316。被告:曹贡平,垓镇吴村村董舍自然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4317。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明诉被告曹文军、被告曹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贡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贡平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明撤回对被告曹贡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