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针××司与平湖××××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针××司,平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48号原告:平湖市××针××司。中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平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家坟头××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针××司与被告平湖××××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针××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针××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平湖市××针××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丽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