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尚秋芬、尚香菊、尚香粉与尚安桥、尚铁桥、李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秋芬,尚香菊,尚香粉,尚安桥,尚铁桥,李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尚秋芬,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五厂退休职工。原审原告:尚香菊,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行车厂退休职工。原审原告:尚香粉,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煜,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尚安桥,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工设备厂工人。委托代理人:顾跃堂,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尚铁桥,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秦川机械厂退休职工。原审被告:李刚,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风灵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原审原告尚秋芬、尚香菊、尚香粉与原审被告尚安桥、尚铁桥、李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出(2009)碑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玮